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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妻子主张返还财产,法院支持!

发布者:陈文昌|时间:2023年08月23日|8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今社会上,婚外情的现象似乎越来越普遍,很多夫妻最终离婚的原因之一就是婚外情。婚外情不仅会对人们的情感造成伤害,还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对于受到婚外情伤害的配偶来说,婚外情行为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还伴随着金钱和财产的转移,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情感上的伤害很难修复,但配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共同财产的侵害。而对于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来说,最终可能会失去金钱和财产,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对于有婚外情的一方来说,有人可能认为他们既享受了婚外情,分手后还可以要回给情人花的钱,这样两全其美。但事实并非如此,有婚外情的一方想要完全回到以前家庭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想要回归,另一方也很可能要求签署放弃财产的保证书、承诺书或财产约定等协议。总的来说,犯错误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没有不劳而获的事情,也没有理所当然的事情。

案情简介:

李先生孙女士2013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生结识了婚外异性女士,并长期与其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女士曾怀孕并流产,先生多次向女士转账并赠送礼物。金额多达9万元左右。不久后,女士发现先生出轨,而且还向第三者赠与款项9万元左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士返还先生赠与的9万元左右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先生在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女士,事后也未取得女士的追认,侵害了女士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非因离婚不能分割,判令女士将从先生处获赠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女士。

法律及法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9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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