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甘肃某高校启动“2023年食堂蔬菜采购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永鹏商贸”(化名)中标后,通过授权代理人“李妍”(化名)对外组织货源。原告“姚青”(化名)系兰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自2024年2月起按李妍微信发送的菜品清单向高校食堂持续供货。供货期间,永鹏公司账户先后6次向姚青转账合计64.1万元。后因剩余货款迟迟未结,姚青持加盖“永鹏公司”公章的《对账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56.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24年2-7月 姚青按李妍指示向高校供应蔬菜,累计供货118万余元。
2024年6-7月 李妍向姚青出具两份《对账单》,确认尚欠56.6万余元,并加盖永鹏公司公章。
2024年8月 永鹏公司未按期付款,姚青遂提起诉讼。
一审中永鹏公司否认李妍为其员工,并申请对《对账单》公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与备案公章不符”,一审据此驳回姚青全部请求。
姚青提起上诉,并申请法院调取永鹏公司向高校递交的投标文件。二审期间,李妍出庭作证,证实其受永鹏公司委托负责采购、对账及加盖公章。
三、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李妍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
公章真伪与合同效力:备案公章与交易公章不一致时,能否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举证责任分配: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利率时,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王正(化名)能否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四、诉讼过程
一审阶段
姚青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供货清单、银行收款凭证、对账单。
永鹏公司提交:公章备案样本、李妍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由其他公司缴纳)。
法院委托鉴定:对账单印章与备案章不符;李妍非永鹏公司社保名册人员。
一审认为:姚青未能证明对账单系永鹏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驳回诉请。
二审阶段
姚青补充调取:永鹏公司投标文件及多份对外合同,显示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且缺口不一致;投标文件明确授权李妍为项目代理人。
李妍出庭作证:承认对账单由其与姚青核对后找法定代表人盖章,并说明永鹏公司公章管理混乱。
永鹏公司未能提交:其向高校供应400余万元蔬菜的采购来源、合同或结算资料。
法院认定:
a. 李妍具有代理权外观,姚青有理由相信其代表永鹏公司;
b. 永鹏公司多枚公章并用,内部管理混乱后果自行承担;
c. 已付64.1万元与对账单金额相互印证,欠款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五、判决结果(2024年终审)
撤销一审判决;
永鹏公司15日内向姚青支付剩余货款54.6万元;
逾期利息: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
王正(一人股东)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约3.1万元,由永鹏公司、王正负担2.8万元,姚青负担0.3万元。
判决已生效。
六、案例意义
公章外观主义:企业同时使用多枚公章且不能证明相对人恶意的,不得以“备案章不一致”否认合同效力。
表见代理认定:授权书、项目中标文件、连续付款行为构成代理权外观,可认定合同对企业生效。
举证责任倒置:供货方完成初步举证后,购货方否认欠款应提供反证(采购来源、内部结算等),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逾期利息标准:当事人约定“四倍LPR”过高,法院可依法调整为LPR加计30%。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化市场交易安全。
风险提示:
企业应加强印章、项目授权管理,防止“表见代理”扩大责任;
供应商应保留交货凭证、对账记录、付款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账单应同时加盖印章并由授权人员签字,提高证据效力。
陶文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