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和电脑的广泛普及,经电脑打印的遗嘱形态渐渐增多。即遗嘱的正文由电脑打印,落款签上立遗嘱人的名字,再摁上手印。然而,这样的一份遗嘱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吗?
遗嘱是自然人处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