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钦文律师
邓钦文律师
四川-达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邓XX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追回欠款105万余元!

发布者:邓钦文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10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建筑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

审理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杨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被告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旋挖机欠款XXX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股东。根据原告公司的经营模式,原告以股东会议纪要的形式载明股东承包公司旋挖设备的方式及设备租金等事项。2019年3月18日,被告与公司结算,双方确认被告杨X下欠公司租赁机械费用共计XXX元。被告向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某建筑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元月31日山河智能F220旋挖钻机承包款XXX.00元(壹佰零伍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注:此款于2019年3月30日前结清。”因被告杨X拒不支付欠款,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该公司拥有三台旋挖机,其中被告杨X承包了一台山河智能F220旋挖机自主经营。

2017年12月8日,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会议纪要显示:自2017年12月8日起本公司的三台旋挖设备所经营的人员,每工地所收的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各股东以前的欠款由每个股东的收入的30%每次还公司借款;各股东的结算金额由各股东签字确认和认可;各股东所联系的业务必须先满足本公司的设备使用,同等价位如股东不愿意经营的由承包者租用公司设备,山河智能租金13万元/月、金泰15万元/月,驾驶员工作由机械管理者承担,承包者必须先打月租金到公司账户,以上规定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执行等。杨XX、杜X、杨X、张X以股东名义在该纪要上签名。

2018年10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多功能钻机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将山河智能F220多功能钻机固定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承包费及其交纳方式为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分期交纳承包费共计100万元,即承包费按12个月计算平均数,第一季度每月按月平均数的一半进行交纳,第二、三季度每月按月平均数交纳,第四季度每月按所欠金额月平均数交清全部承包费用;乙方若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交纳承包费,按日以所欠承包费金额的0.1%计算滞纳金等。

2018年11月15日,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会议纪要显示:公司三台旋挖设备的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杨X应交公司承包款496000+57282(税费)=553282(公司应收总额)等。杨XX、杜X、杨X、张X以股东名义在该纪要上签名。

201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某建筑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元月31日山河智能F220旋挖钻机承包款XXX.00元(壹佰零伍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欠款人:杨X2019.3月18日注:此款于2019年3月30日前结清。”

同时查明,2019年3月10日,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某建筑公司20%的股份出让给杜X,被告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止在七日内与公司结清自己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全部承包费用和与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由杜X代表公司接受等。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署名为“杨X”的《承诺》载明:“杨X:你在旋挖机承包经营期间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经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及你与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款项,於2019年3月30日前与公司办清结算。”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双方未就山河智能F220旋挖机承包经营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履行方式与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多功能钻机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该公司拥有三台旋挖机,其中被告杨X承包了一台山河智能F220旋挖机自主经营。

2017年12月8日,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会议纪要显示:自2017年12月8日起本公司的三台旋挖设备所经营的人员,每工地所收的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各股东以前的欠款由每个股东的收入的30%每次还公司借款;各股东的结算金额由各股东签字确认和认可;各股东所联系的业务必须先满足本公司的设备使用,同等价位如股东不愿意经营的由承包者租用公司设备,山河智能租金13万元/月、金泰15万元/月,驾驶员工作由机械管理者承担,承包者必须先打月租金到公司账户,以上规定从2017年12月8日开始执行等。杨XX、杜X、杨X、张X以股东名义在该纪要上签名。

2018年10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多功能钻机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将山河智能F220多功能钻机固定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承包费及其交纳方式为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分期交纳承包费共计100万元,即承包费按12个月计算平均数,第一季度每月按月平均数的一半进行交纳,第二、三季度每月按月平均数交纳,第四季度每月按所欠金额月平均数交清全部承包费用;乙方若不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交纳承包费,按日以所欠承包费金额的0.1%计算滞纳金等。

2018年11月15日,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会议纪要显示:公司三台旋挖设备的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杨X应交公司承包款496000+57282(税费)=553282(公司应收总额)等。杨XX、杜X、杨X、张X以股东名义在该纪要上签名。

2019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某建筑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元月31日山河智能F220旋挖钻机承包款XXX.00元(壹佰零伍万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欠款人:杨X2019.3月18日注:此款于2019年3月30日前结清。”

同时查明,2019年3月10日,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某建筑公司20%的股份出让给杜X,被告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止在七日内与公司结清自己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全部承包费用和与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由杜X代表公司接受等。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署名为“杨X”的《承诺》载明:“杨X:你在旋挖机承包经营期间以某建筑公司名义经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结算事宜及你与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款项,於2019年3月30日前与公司办清结算。”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双方未就山河智能F220旋挖机承包经营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实际履行方式与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多功能钻机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一致。

裁判结果:

被告杨X向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旋挖机承包费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邓钦文律师取得管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现为党支部委员,律所执委会委员,达州房地产建筑行业委员会委员。曾在三级医院负责处理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1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