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士俊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13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士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3131民初78号判决第一、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44761.64元,利息3312.5元;二、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扣留的质保金1880594.06元;三、驳回江西ST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44761.64元及利息3312.5元;2、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返还扣留质保金1880594.06元。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X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9.35元由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