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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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套路贷”案件:到底谁在上当受骗?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81人看过

朱明勇律师总结过一类“指鹿为马”的案件。他一阵见血地指出:“面对‘指鹿为马’,你很难用什么有效的方法说‘这是鹿不是马’,因为双方根本就不在一个话语体系内。” 

我:办的一个诈骗案,让我郁闷极了,我甚至分不清到底是“谁在骗谁”。

友:这也能分不清,谁上当谁就是被骗了呗。

我:就是分不清谁上当!一个“套路贷”案件,我们是放款人,收取高额砍头息这些都不说了,常规操作。但是其中的借款人,却很有意思。

友:他们收取高额砍头息这事,有提前跟借款人说清楚吗?

我:当然说清楚了,也许是我办的案子少,我还真没见过不提前说的。

友:那这些借款人怎么个有意思法?

我:借款人很多,主要是以下三类:

A类:薅羊毛型。你说什么条件我都答应,借完一笔我就走,从此老死不相往来,更谈不上什么还钱;

B类:装大老板型。反复借钱,一会说家里厂子要资金周转了,一会说工人要发工资了,一会又说有什么大项目要投资了,嘴里没个准话,就是胡编乱造;

C类:明目张胆型。直接拿假材料骗款。比如有一个借款人,前后向出借人提供了两份房产证复印件,这两个本所载明的房产坐落、面积、产权证号都完全一致,但两个本的印刷格式和部分字体竟然都不一致。至少可以肯定其中有一本是假的。

友:很多人都吐槽过,甚至有好事者称,也许再过几年,我们还需要再进行一场打击“套路借”的运动。

我:我可没说啊,那是你说的。

友:A类薅羊毛的就不多说了,钱不多,也没有明显的辅助借款行为。B类和C类问题就严重了。案卷中有关于他们借款真实原由和款项用途的材料吗?

我:当然没有。现在是要把出借人办成诈骗,不是把借款人办成诈骗。警察也是懂法的,他们就根本不会往这方面问。一旦笔录上出现这些信息,那就不好界定是谁骗谁了。

友:那这个案件中,有没有暴力催收或者大量购买个人信息这样的行为?

我:你的意思是说,找个轻罪兜底?

友:“套路贷”正在风口浪尖上,你想弄无罪不现实。

我:我也考虑过,但是还真没有。

同其他有组织犯罪一样,“套路贷”犯罪的发展也有一个过程。最初是松散的自然人间靠人际关系维系的松散结合,到逐渐形成较为紧密的放贷团伙,再到团伙逐渐壮大出现引流、放贷、催收各环节的分工,直至形成披着“公司”形式合法外衣的犯罪集团乃至黑社会性质组织。

“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刑法罪名,往往集中在业务链上游和下游,如上游多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下游多现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等。对于一些公司型犯罪,中游放贷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

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套路贷”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因其已展现出明显的链条分工,上游引流、下游催收方式也已多趋于暴力化、犯罪化,甚至中游放贷行为均已经达到了可以单独评价为犯罪的程度。

但对于某些尚处于萌芽期的“套路贷”行为则没有表现出上述特点,其上游引流,下游催收之行为也无法被单独评价为犯罪。

友:这挺尴尬的,想找个罪兜底都找不到。

我:这导致了一种司法乱象:对于那些发展成熟、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套路贷”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他们往往因为有了其他罪名兜底,得以拿掉“诈骗罪”。而对于那些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造成显著社会危害的“套路贷”行为,则由于没有其他罪名兜底,只能被定以“诈骗重罪”。

友:这样反而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难道就没有解决办法吗?

我:不能因为无罪可定,就瞎定乱定。对“套路贷”案件的个案认定,应该回归基本的犯罪构成,回归基本的社会常识,回归基本的量刑均衡。

处理这类案件,不需要什么智慧,但需要一点勇气。

关键是这勇气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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