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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老B是贪污犯吗?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29人看过

于我,这个案件一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讲这个故事,既是对自己的鼓励,也是对老B及其家人的祝福。

除了本文所讲的事,老B还犯了些其他事。

做了就是做了,没做就是没做。犯了的事,我坚决承担,没犯的事,我也坚决不认。

老B在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我:有一种错案,最让人无力。

友:哪一种错案?

我:明知是错案,却还要硬判的错案。

友:为什么会明知故错呢?

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我们的司法系统并不独立,看似威风凛凛的法院、检察院,其实在体制内的地位非常孱弱,至于个案的承办人,影响力就更加微弱了,对于稍微“大”点的案件,可以说根本左右不了案件走向;其二,办错案的代价也不是太大,错的案多的是,错的人多的是,也不差我这一个,甚至可以说已经形成了“破窗效应”,错案承办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为自己进行良心上的辩护。除了命案,还真没见有几个错案翻案的,即便是命案错案,也没见哪个承办人被怎么滴了;其三,与之相反,“讲政治,有眼色”的收益却是立竿见影的,这个就只可意会了。

友:我有预感,你是带着故事来的。

我:是的,话说有一个平静的村庄,我们叫他B庄,故事的主角叫老B,他是这个村的村委会主任。与其他村民一样,老B本会在这块土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复一日,从出生到死去。然而,城镇化的高速列车呼啸而过,将B庄连同老B的命运,咆哮着抛向未知的轨道。

友:别整那么文艺,是不是又是拆迁上的事?

我:是的,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见到老B的时候,已经是他开庭审理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隔着看守所会见室斑驳的铁窗,老B向我讲述了一个不同于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故事。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本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违规获得了安置房。从拆迁安置程序上讲,这些人员也均需经过村民小组、村基层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逐级确认审核,之后才能获得安置房。这是本案的无争议事实,暂且不表。

有巨大争议的是以下:

根据起诉书指控,老B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负责协助提供相关农户资料,并作为村两委负责人在拆迁安置报名表上签字确认,对报名表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属于“受托执行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并指控老B构成贪污罪。但老B坚决否认。

友:职务犯罪中的主体身份认定,一直是个疑难问题。

我:是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判断,是一个身份外观与具体行为相结合的判断。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固然要有身份外观,更重要得到也要有“公务行为”。所以一刀切地说“某局长”是或不是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不全面地,还要结合他是否利用了职务上地便利条件综合判断。

友:村委会主任,首先就不具备这样的身份外观。

我:是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没有国家编制,也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所从事的事务也多为村自治事务、村经营事务等。所以说,村委会主任的身份,绝不可能成为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源。

友:但是在受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基层组织成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我: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均对此作出过相关解释。

根据《解释》及《纪要》精神,对村基层组织成员进行身份上的拟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或取得政府部门的直接书面授权;

二是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必须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

三是所谓“从事公务”,必须是对公共事务进行指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只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则不能视为“从事公务”。

友:所以问题就落脚到了老B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关系到他能不能适用《解释》被法律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对,这也是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与老B口中陈述事实差距最大的部分。

根据老B的陈述:

其一,整个填表过程,完全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从农户资料收集到现地丈量,全部由政府工作人员全程操办。为此,政府还专门在村里设置了办公点,专业办理此事,村干部根本就摸着安置表;

其二,这些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是找过自己,说想要办安置,但自己跟他们说的是村里当不了家,还是要找政府某些人。这些人于是就跑政府的关系,并且是通过政府的关系跑下来的房子;

其三,说自己要对安置表的真实性负责,也是全无依据的。事实上,这些表是在拆迁安置的实质性工作结束后,经政府通知,其本人连同其他几名村民小组组长,一并到政府大楼补签的。也就是说,拆迁安置的行政审批在前,村干部补签名手续在后;

其四,关于包括自己在内的村干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其称他们只是负责领领路,指指门,最多再做做思想工作,不可能也做不到对安置表真实性负责。

总之,老B想不通,他虽然不懂什么法律,但他朴素的直觉认为,即便是犯罪(无论是什么罪),总不能吃肉的没事,汤都没喝着的反倒有事吧。

友:从老B的描述看,认为他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从事公务”,确属牵强。但你有没有考虑过,老B说的也未必全是实话呢?

我:其一,作为律师,当然要相信委托人,这既是职业要求,也是职业道德。

其二,老B还讲了一个细节,能够说服我相信他的陈述。

友:什么陈述?

我:老B说,虽然安置表是后签的,但终归是签了字,多少有点印象。但在监委调查期间,调查人员曾经让他辨认过几张自己没签过字的表,并说这些人也是违规安置,向他了解情况,但他当然对此一无所知。

这个细节能够证明两点:其一,能够证明老B关于村干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并无行政职权,因为这些表他们没签字也批下来房子了;其二,能够加强老B关于其签字系集中补签的可信性,摧毁起诉书关于拆迁安置审批流程的事实认定描述。

友:这个版本的事实,在案卷中应该体现极少,甚至没有什么体现。

我:是的,我曾经说过,世上没有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只有事实认定上的争议。看似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实则事实认定上的争议。

友:所以这场官司的主要任务就是事实重构。

我:对,本案的核心证据,就是那份《拆迁安置审批表》。我对本案的事实重构,也是完全基于这份审批表进行的。

友:除了主体身份之外,“非法占有目的”也很不明显,这些违规审批的安置房,都在谁手里?

我:你又get到一个非常明显的谬误点。这些违规审批的安置房,全部都在这些请托人各自名下,与老B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友:你是说,老B既没有直接占有这些房屋,也没有其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控制权?

我:是的,没有。

友:这口锅为什么会扣到老B头上,实在令人费解。

我:我也费解,也不敢乱猜乱说乱议。但出了这么大的事,总的有人背锅吧。被请托办事的政府人员没认也没在安置表上签字,安置表上签字的“职务”最高的人就是他。

友:这个案子现在怎么样?

我:当然还是按贪污判了,但家里没有放弃,也不会放弃。

祝福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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