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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的三种程序正义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1083人看过

在社会正义理论中,“程序指的是一个机构——一个人或一种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负担)的规则或途径”。与之相对应,“结果指的是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个体由此享有各种资源、商品、机会或者权利的事态”。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

一、完善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持续是可能的。”

简言之,“是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1)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2)”。

完善的程序正义可以拿分蛋糕为例。人人都想分一块大的,要想达到平均分配的结果,就只有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这样他才会在切蛋糕的时候做到平均。

在这个示例中,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人人分得同等的一份;也有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切蛋糕的人拿最后一份。

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持续是不可能的。

亦即“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刑事审判即为一种典型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刑事审判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审判程序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他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

我们通常喜欢既要运用公平的程序又要产生正义的结果,但有时不容易找到这样绝对的程序。

三、纯粹的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共性是: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也就是说,人们能够“独立于导致产生这些结果的程序而对结果的争议或不正义作出判断”。

而纯粹的程序正义有自身的特征,那就是:“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

纯粹的程序正义最好的例子是赌博,赌博需要自愿进行且没有欺骗。赌博程序是公平的,赌博的任何一种结果都源自公平的赌博程序活动,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平的。

在社会正义理论中,存在两种极端观点:一个极端是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另一个极端则只有程序才是重要的。

事实上,在阐述以上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之时,罗尔斯并没有表明对程序正义的偏爱。相反,罗尔斯还特别提醒说:“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它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换句话说,罗尔斯认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依赖于正义的结果,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也不能罔顾正义的结果。他进一步清楚地指出:“有人认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义)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在不管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这一看法是一种很普遍的疏忽,这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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