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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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车中睡,案从天上来——一场盘查引发的刑案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308人看过

一个真实的案例,最后的结果也不算坏,张三走了缓刑。不过我还是有个不切实际的希望,希望假以时日,再不会有这样的张三,如果有,他们也能够被无罪释放。

盘查是我国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发现犯罪而普遍行使的一项职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作用不可或缺。出现在公共场所进行盘查的警察能够起到对犯罪分子的震慑效应,警察的当场盘查权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但同时,在完善我国盘查制度中,严密盘查标准,加强对盘查的法律规制,根据盘查中的附带搜查的范围与强度设定不同的限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还可以有所作为。


我:我最近复盘了一个小案子,挺有值得玩味的地方。

友:小案子有什么好玩味的?

我:往往越是小案子,越能反映刑事诉讼的本质。

友:那你说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什么?

我:是明确公共权力与私人空间的界限。

友:所以当众强啪比在房间里强啪判的重?

我:不要开车!实体上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程序,唯有程序最能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我要复盘的这个案子就是程序上有值得玩味的地方。

友:案子都结束了,你现在玩味,是不是有点晚了?

我:做实务是有取舍的,把一个案子所有的问题都抛在法庭上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更多的时候这样做反而会冲击你核心观点的力度。

友:说说这个案子?

我:案子本身非常简单,张三收了几十套银行卡,连U盾带绑定的手机卡全套,给别人走账套现。这些证据都很确凿,他本人也认罪,但这个案件的发案经过令人啼笑皆非。

友:怎么个经过?

我:张三开着车在高速服务区休息,之后被警察盘问并搜车,在车后备箱里发现了这几十套卡,然后就被带回局里了。

友:服务区里这么多人,这么多车,为什么只查他呢?

我:你还挺敏锐的,这正是问题所在,案卷中的发破案经过是这样记载的XX公安局XX大队民警在XX巡逻时,发现一辆轿车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辆进行盘查。

友:说一个人鬼鬼祟祟我能理解,说一辆车形迹可疑,是根据什么判断的呢?

我:卷宗中没有体现这些信息,不过我跟张三本人交流过这个问题,他对发案经过的描述是这样的:当时他开车累了,正在高速服务区里休息,然后两个警察来敲他的车窗,查验了证件,并检查了车辆后备箱。

友:你没问问他警察为什么偏偏盯上他?

我:当然问了,不过他也说不上来,他说他认为有可能是他的车太脏了,又是外地牌照,所以引起了警察注意。

友:也就是说,他只是开了一辆长时间没洗的挂着外地牌照的车在服务区睡觉,然后成功吸引了警察的注意,警察对他进行了盘问,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就这样导致了案发。

我:是的。

友:还真有点锅从天降的感觉。

我:整个盘查程序组织的倒是没问题,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等等一应俱全。

友:问题不在于程序的组织,而在于程序的启动。

我:盘查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仔细查问和检查的一项法定措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友:“有违法犯罪嫌疑”是相当模糊的表述。

我:是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定义,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解释,也没有指导性意见,造成在实践中警察没有可参照的启动标准,警察在确定盘问对象时往往表现出很大的任意性。比如张三,运气就差了那么一点,被警察一眼相中了。

友:判断“有无违法犯罪嫌疑“,主要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但也绝非可以任意为之。

我:我们的法律传统更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倾向于赋予警察机关更大权力,但绝不意味着私人空间可以被公共权力无限压缩。

友:在没有依据逮捕嫌疑犯的情况下,警察滞留嫌疑犯的权力范围究竟有多大,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我:如美国,警察盘查权的启动基于“合理怀疑”即可,即警察在公共场所发现的可疑情况如果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警察就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盘查。

友:那什么又是“合理怀疑”呢?

我:对“合理怀疑”的解释通常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怀疑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或者正在准备实施中;二是怀疑被盘查人可能携带有武器,具有危险性。这就要求警察确定拦截对象时不能仅凭主观感觉,而且必须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产生对特定人涉嫌犯罪的怀疑。这样就限制了警察过分扩大拦截盘查范围。

友:你认为警察对张三的盘查合法吗?

我: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是于我而言,我当然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因为我的车也很脏。我绝对无法容忍仅仅因为车脏,就被查身份证,就被盘问,就被翻后备箱。

所以我的回答是:我认为对张三的盘查非法,所取得证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张三应该无罪释放。

当然我也知道在现在这是不可能的,不过我热忱地希望自己能看到这一天真切地到来。

友:我觉得大多数人不会同意你的观点,而且即便从你说的这个案例来看,警察的判断也是靠谱的。

我:总以旁观者的角度看待问题是一种冷漠,铁拳随时可能砸到我们每一个人头上。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有必要允许警察对个人的权利进行轻微的侵害,但这种风险或者损失必须是可以接受的,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如果警察看谁不顺眼就可以随意截停,如果警察可以凭自由裁量权而盘问,如果警察不喜欢一个人的样子就可以对他进行搜查,那么我们就提前进入了《1984》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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