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底薪加提成工资制,并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每月由公司统一造员工工资表,并委托各部门主管进行发放。
该公司销售主管在发放工资时,另立工资表,并私自截留员工部门工资,后被部分员工发现。
为维权,部分员工以此为由拒绝向主管上交近期销售款,双方发生争执。销售主管在交涉过程中,威胁员工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问员工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分析:
问题描述的不是特别具体,根据员工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实际损失,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1.销售主管通过另立工资表的形式,虚增销售人员销售额,从公司套取工资款,并私自截留多套取工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销售主管的职务侵占行为事实上与员工并无关系。其职务侵占行为的被害人是公司,而非员工。在此情况下,员工以销售主管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拒绝上交销售款,恐怕不妥;
2.销售主管正常上报各销售人员销售额,公司也据实核拨工资款,但主管通过另造工资表的形式,虚假压减员工应发工资数,截留员工实际应得部分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了职务,其实际应得工资数是可以结合劳动合同及销售进账合理计算并举证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公司都没有履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及销售进账,直接向公司主张,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即可。主管的职务侵占行为虽然直接导致了员工工资款的损失,但员工直接向主管进行维权并不是最优途径,员工更没有义务去取证主管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证据,其涉嫌犯罪情况应由公司进行调查并视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员工仍然没有必要以拒绝上交销售款的方式进行维权。
结论:
无论是哪种情况,律师均不建议以拒绝向公司上交销售款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销售主管确实侵占了本属于员工应得的合法工资,员工也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公司正常主张要求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必使自己陷于潜在刑事风险。
此外,员工作为劳动者,没有任何义务去采集、固定销售主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通过刑事途径解决此事,不仅使自己承担了不必要的,甚至难以达到的举证义务,而且也限缩了维权对象,延长了维权期限,加大了维权难度,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至于销售主管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均不影响公司没有向员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公司应当在向员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自行对该销售主管进行调查,并视情决定是否以涉嫌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