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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界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角度对恶势力犯罪进行有效辩护?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4人看过

写在前面:此文是笔者近期经办的一起涉案案件核心辩护观点提炼,由于脱离案情,略显单薄。在合适的时机,笔者会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贴出辩护词全文。

“恶势力”并非刑法立法的规范用语,而更多具有刑事政策属性。对“恶势力”犯罪进行有效辩护,不能空泛地谈论“恶”与“不恶”,而应以有组织犯罪演进为抓手,正确区分涉案人员究竟是犯罪集团,抑或是一般共同犯罪,从而直接对组织成员尤其是首要分子和核心成员进行实质辩护。

一、司法解释类文件对“恶势力”犯罪进行了“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恶势力团伙)”界分,“恶势力”犯罪并不排斥一般共同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两高一部2009年7月15日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六条规定,“……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惩处。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要按照犯罪集团处理。

《意见》和《纪要》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办理涉黑涉恶犯罪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类文件,从这两份文件的表述及规定中可以看出,文件中对“恶势力”犯罪进行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恶势力团伙)”的区分,并非所有的“恶势力”犯罪均属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并不排斥一般共同犯罪。

二、区分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关键是组织特征

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并无“犯罪团伙”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团伙”的解释是“纠集在一起从事不轨活动的小集团”。对于犯罪团伙的理解也不能脱离“团伙”本意,所谓犯罪团伙一般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犯罪而结合起来的,结构松散、成员不完全固定,有一定组织性但是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犯罪结伙。它只是结伙,没有形成一定形式的组织。在法律上,犯罪团伙并非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外的第三种共犯形式,它只能归属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是递进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恶势力团伙的高级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组织特征。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参加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

;二是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是其成员以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

三是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多次进行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的,而不是临时或者偶尔纠合在一起的,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一般在实施一次犯罪后,犯罪人之间的互相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

四是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即犯罪集团具有较严密的组织,表现在组织制度上,往往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明确的组织宗旨;在组织结构上,成员较为固定,并且内部之间有较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明显层级关系,可分为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成员等。

不同的犯罪集团在组织严密程度上各有不同,有的组织性很强,甚至又称问“纪律”、“帮规”来维系和约束集团成员的活动,而有的组织性则相对弱一些。但总体来说犯罪集团内部都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关键。

三、对恶势力犯罪进行一般共同犯罪辩护的几个具体抓手

一是看各被告人间有无形成稳定、严密的组织结构,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前有无合意,事件发生是否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参与人员是否固定;

二是看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事先有无犯意联络,是否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

三是看在案证据材料中有无涉案团伙从一般共同犯罪向犯罪集团演变相关证据;

对于被指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还要具体分析其对其余涉案人员是否具备支配能力,是否创设犯罪手法,是否招募主要涉案人员等因素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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