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尤益嘉公司在广告中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质量进行虚假宣传,把印尼产的曲奇宣传成丹麦血统,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维持原判,要求“皇冠”曲奇赔偿“蓝罐”204万元。
在网友们还在讨论到底哪种罐的饼干好吃的时候,我们围绕这个案件讨论下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应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诉讼主要争议焦点通常为以下几点:
一、诉讼双方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格诉讼主体;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同样按照上述逻辑进行展开,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关于诉讼双方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格诉讼主体方面,法院主要通过以下两点认定:
(1)诉讼双方是否在同行业内的经营者?
本案中,尤益嘉公司销售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蓝罐公司生产销售的蓝罐曲奇产品均为黄油类曲奇饼干,至今均在从事相关案涉产品的销售经营,诉讼双方均是在同行业内的经营者。
(2)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关系?
本案中,皇冠曲奇产品与蓝罐曲奇产品,产品类别完全相同,二公司上述产品的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均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消费者, 因此,皇冠曲奇产品与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彼此之间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
同时,丹麦蓝罐公司在销售蓝罐曲奇产品过程中一直对“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认证加以突出宣传。而尤益嘉公司也在宣传“皇冠”曲奇广告中使用的“皇家”、“御制配方”、“皇室御制”等宣传用语,二者之间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是同行业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二审法院通过以下三点认定尤益嘉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首先,二审法院根据一系列查明事实查明了尤益嘉公司是皇冠曲奇产品涉案广告宣传语的广告主。
尤益嘉公司在其实施的广告宣传中明确将生产地为印尼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标注为丹麦,而事实上自2014年9月后,部分皇冠曲奇产品才在丹麦境内进行生产,尤益嘉公司对皇冠曲奇产品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广告宣传中涉及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误认是丹麦。
尤益嘉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画面,并配以“皇家”、“御制配方”和“皇室御制”等宣传语,上述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影响丹麦蓝罐公司的蓝罐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丹麦皇室御用品牌”的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关于尤益嘉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并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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