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案例
原告A与被告B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因生产经营产生摩擦。原被告开始讨论转让股权事宜,但对转让股权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1月,被告B通过微信告知A,自己已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人C。原告A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且原告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被告转让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与第三人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原告与被告转让股权事宜已有共识,只是在转让价格上存在分歧,且被告在转让股权时未通知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现原告主张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C如果有经济损失,可以向转让人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律师后语
在此提醒,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如转让股权的数量 、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同时,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受让方应注意审查转让方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并让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据,避免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成功受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