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在你没有找到我之前,千万不能放弃。
15383935532
咨询时间:01:00-22:00 服务地区

北京XX公司与XX劳动争议

发布者:表明浩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入职XX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9日,XX公司向当事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您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其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2月10日提成341067元、2021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工资8971.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0元。2021年5月25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xx号裁决书,裁决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870元等,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表明浩律师 已认证
  • 15383935532
  •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12分 (优于88.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表明浩律师IP属地:河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273 昨日访问量:2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