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表明浩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入职XX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9日,XX公司向当事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您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其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2月10日提成341067元、2021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工资8971.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000元。2021年5月25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xx号裁决书,裁决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870元等,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6年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3012分 (优于88.51%的律师)
3小时内
24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