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表明浩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3月8日,XX国托公司、XX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XX公司因其标的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要,向XX国托公司申请信托贷款,XX公司知悉并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来源于XX国托公司管理下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XX国托公司向XX公司提供不超过4.5亿元的信托贷款,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各期信托贷款放款日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合同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贷款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变化,信托贷款按日计息,利息的计算以一年365天为基础;结息日为各期贷款放款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XX公司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的利息,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贷款,从逾期或宣布到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向XX公司计收罚息;XX公司承诺其向XX国托公司清偿的款项,由XX国托公司决定归属的贷款期次,若XX国托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项少于截至该还款日、付款日、支付日XX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所到期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则XX国托公司有权按应付费用、损失赔偿金、罚息、复利、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划付;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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