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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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王方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崔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XX。

法定代表人周XX,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XX。

法定代表人康XX,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XX。

法定代表人袁XX,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XX。

法定代表人高X,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主任。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刘X。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刘XX。

再审申请人刘XX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区政府)、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以下简称芙蓉区国土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湖街道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征地办公室、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刘XX以被强拆的涉案房屋系刘XX合法继承的财产,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X因工作调动于1980年1月将户籍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XX,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涉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刘XX的父母于1988年兴建新宅时,未按照审批机关意见拆除的旧宅,属于违法建筑。刘XX以其为涉案房屋的继承人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确认芙蓉区政府、芙蓉区国土局、东湖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程序违法,判令上述机关赔偿刘XX、刘XX、刘X室内物品损失50000元,已经充分保障了刘XX的权益。刘XX主张涉案房屋是其继承的合法财产,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XX

审判员  田X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X

书记员闫X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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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