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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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发布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46人看过




有当事人咨询,我给朋友发了淫秽视频,怎么办,会不会涉及犯罪,会不会坐牢?首先,解答这个问题,要了解涉及淫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不构成犯罪,还要了解是否会被行政处罚。

 

【涉及淫秽相关罪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本案涉及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认定】

也就是说,传播淫秽物品的,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那么怎么才算情节严重?

 

笔者搜集相关规定后,经过整理,可以得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

首先,淫秽物品包括两种,一种是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第二种是淫秽电子信息。


其次,情节严重情形如下:

1、传播次数达到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

2、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1万次以上);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人数200人次以上);在该标准基础上,至少两倍标准,或者,同时满足两项标准;

3、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入罪标准为第二点标准的一半,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与以牟利为目的相比,入罪标准为其两倍,也就是说,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也按第二点的标准作为入罪标准(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这个标准...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相同);

4、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针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

5、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音频文件(5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100件以上);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5000次以上);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人数100人次以上),该标准的十倍,或者该标准五倍有两项内容。

 

所以说,传播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那么不构成犯罪,就没事了吗,接下来看看,是否会被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内容可知,虽然没有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拘留,情节较轻的,拘留或者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

自己看淫秽内容,不构成犯罪,也不会被行政处罚,但淫秽物品,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没收,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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