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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一)

发布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75人看过

虚开发票罪(一)

 

第一部分:发票相关罪名、浙江省关于虚开发票罪的刑罚幅度判断标准

 

在讨论虚开发票罪之前,来看看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在分析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同时,要注意是否构成普通发票相关罪名。以下是涉及发票的相关罪名,小编会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涉及普通发票的相关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以上罪名,涉及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的罪名有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可能涉嫌相关罪名,并制定合适的辩护方案,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虚开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虚开发票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构成犯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的,法定刑升格,即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2012年11月9日施行,现行有效)第48条规定:

 

48.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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