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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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作者:陈思思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民法典浏览:371次举报

实践中买卖双方仅签订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往往不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做一个具体的说明然部分买家B在收到标的物之后往往会在加工后再出卖给他人C而当C在收到加工后的标的物后对此提出质量问题如果C收到的标的物确实不符合CB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B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B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第一手出卖方A造成的BC承担完责任之后B能否向A主张违约责任

在商事交易中作为买方应当知道自己可以主张什么权利而作为出卖方也要在签约时做好风险防范

 

陈律师提示

1、在签约时需要明确标的物的质量要求越详细越好另外可以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按民法典582-584条主张违约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问题1在上述情形中因为A的违约行为造成B需要对C承担责任B承担责任后可以向A主张什么权利

第一B可以要求A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责任第二若因A的违约导致B还存在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A赔偿具体为比如退货的物流费如果A知道B将标的物再次加工再出售的现在因为标的物退货导致B没有利润收益了B的利润也属于B的损失可以要求A承担如果C对此向B主张索赔的B承担赔偿的金额也属于B的损失可以要求A承担但是如果A不知道B将标的物再次加工后出售的以为B是自己使用的如果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商业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B自己使用的可能性更大因签约时并未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则这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可能不被支持

因此陈律师建议各方签约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违约金或者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


2、在签约时可以约定检验期限并在检验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并提出异议

3、若没有约定质量要求或者检验期间则按法律规定确定质量确定按民法典511检验期间按民法典6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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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