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买卖双方仅签订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往往不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做一个具体的说明,然部分买家B在收到标的物之后往往会在加工后再出卖给他人C,而当C在收到加工后的标的物后,对此提出质量问题。如果C收到的标的物确实不符合C与B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B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B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标的物的质量问题是第一手出卖方A造成的,B对C承担完责任之后,B能否向A主张违约责任?
在商事交易中,作为买方应当知道自己可以主张什么权利,而作为出卖方也要在签约时做好风险防范。
陈律师提示:
1、在签约时,需要明确标的物的质量要求,越详细越好。另外,可以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按民法典582-584条主张违约责任,即: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问题1:在上述情形中,因为A的违约行为造成B需要对C承担责任,B承担责任后可以向A主张什么权利?
答:第一,B可以要求A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责任。第二,若因A的违约导致B还存在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A赔偿,具体为:比如退货的物流费。如果A知道B将标的物再次加工再出售的,现在因为标的物退货导致B没有利润收益了,则B的利润也属于B的损失,可以要求A承担,如果C对此向B主张索赔的,则B承担赔偿的金额也属于B的损失,可以要求A承担。但是如果A不知道B将标的物再次加工后出售的,以为B是自己使用的,如果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商业交易习惯,一般情况下B自己使用的可能性更大,因签约时并未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则这部分预期利益损失可能不被支持。
因此,陈律师建议各方签约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违约金,或者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
2、在签约时,可以约定检验期限,并在检验期限内及时检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并提出异议。
3、若没有约定质量要求或者检验期间,则按法律规定确定。质量确定按民法典511条,检验期间按民法典620-6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