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提示:
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就要区分情况了。
我们知道,交付方式无非有自提方式、送货方式、代办托运方式等。
1、如果合同涉及运输的事宜,无论运输谁安排联系,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运输业经营者,第一承运人收到标的物就认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其中交付方式为送货方式、代办托运方式属于此类。
2、如何合同没有涉及运输的事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就应当在该地点交付。
3、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此时出卖人的营业地就很重要了。如何营业地很多则如何确定?按将那个与合同、合同的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视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地点确定问题按上述规则处理,如果还无法确定,则按民法典511(三)条款确定交付地点,即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