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区分情形:
一、如果为了培养感情,或者说维系感情,则属于一般性赠与,此时,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也就是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没有实际履行,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也就是可以要求返还。故,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履行。这个叫任意撤销权。
但是,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有没有实际履行,都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进而要求返还。这个是任意撤销权的除外情形。
另外,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即使已经实际履行,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进而要求返还。这个叫法定撤销权,有1年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为了培养感情,或者说维系感情,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实际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就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了。这个也是任意撤销权的除外情形。
一个生僻点: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时间是6个月!别忘记了。
二、如果为了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一方是否可以最终没有结婚为由,要求返还。此时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结婚这个条件没有达成,合同没有生效。但是实践中,如果判断当时赠与的目的是结婚目的,这个要综合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