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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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思思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

经营者:黄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芸,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与被告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23)浙0114民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被告叶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262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损失5649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加计50%暂算至2022年11月30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律师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20年11月,陆续至原告处购买五金用品,前期货款被告均于收货当日支付,后被告提出希望后续的货款采取先发货后合并付款的方式,原告因信任被告,遂同意该付款方式。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5月止,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陆续发货,合计货款64262元,对此被告亦承诺该货款于2021年5月25日左右支付,但直至5月底并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某答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口头告知过原告其系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材料员,其向原告购买货物系职务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货款支付义务。第二,原告主张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请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因系复印件,且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案涉债权,与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交货义务,被告至今未结清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货款6426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769元,合计1606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原告杭州某家居市场向铭五金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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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朕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