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原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后,大部分民商事单行法律都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拍卖法第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大量民事实体法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向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