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全礼律师网

崇尚法不阿贵

IP属地:四川

孙全礼律师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0:30

  • 执业律所: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98483176点击查看

仰建与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全礼|时间:2020年08月19日|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仰建,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四川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61584。
被告:何XX,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居民。
原告仰建与被告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24日向何XX短信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仰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0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2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包工头,与原告长期存在雇佣劳务关系。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原告受雇被告先后邀约其他工友先后到被告承揽的XX厂、环业XX等项目工地务工,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10500元,尽管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均以资金困难,要先偿还银行贷款为由拒不给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
仰建为证明其诉请,提交了2019年3月12日,仰建用138××××0014号手机与何XX131××××1283号手机的短信对话和其与何XX的电话录音U盘。同时申请证人仰某出庭作证,本院准予。
何XX未提交答辩和到庭应诉。
本院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9日,仰建用138××××0014号手机向何XX131××××1283号手机发送短信:“何老板你好,由于今年疫情关系,我还没有干活,生活费都成问题了,我2017年和2018年给你干活共计一万零五百块钱的工资,其中包括我弟和另外一个老乡的”。“你什么时候给我人工工资,他们天天找我要”。何XX:“下个月有点我要收,收到了我争取把你的处理了”,“我给你说过,我给你打电话的时候就是给你拿钱的时候”。证人仰某陈述:我是通过我哥仰建到XX厂工作的,我干了10天,每天330元,主要做电焊、氧焊修补工作,每次给钱都是何XX给我哥,我哥再给我。这次10天没有拿到钱,我们也给何XX打过电话,到后来他就不接电话了。
仰建陈述:我与何XX认识已经5、6年了,我到何XX承揽的项目上干活,原来是干完活给钱,从到XX厂开始就拖欠了。在XX厂,我和我弟干了10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人工资330元/天,我们两人10天是6600元;金江高耗能园区海绵钛项目干了4天半,每天230元,何XX补贴中午10元生活费,工作8小时,应给我1080元;马鹿箐棒线厂检修1天两人,每天每人300元,应给我600元;荷花池环业XX干了8天2小时,每天240元,应给我1980元;XX厂抢修电除尘1天,应给我260元,最后何XX与我结算共计应给我10500元。为讨工钱,我给何XX打电话,他总是说,有钱就给我。
本院认为,仰建提交的2019年2月19日,仰建用138××××0014号手机与何XX131××××1283号手机的短信对话和其与何XX的电话录音U盘;证人仰某的证言。能够证实何XX拖欠仰建劳务费10500元的事实,依法应予保护。仰建要求何XX支付劳务费10500元的诉请,有双方短信对话证实,本院支持。仰建要求何XX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260元的诉请。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仰建与何XX对欠付劳务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即何XX按年利率4.75%向仰建支付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997.5元(10500元×4.75%×2年)。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仰建劳务费10500元,并按年利率4.75%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997.5元,合计11497.5元;
二、驳回仰建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何XX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23003

  • 昨日访问量

    1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全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