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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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罪——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郑勇刚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267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就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或者造成一般财产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且必须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1)死亡1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4)以及存在这些特殊情形之一,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1)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仍然驾驶;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5)严重超载驾驶;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非逃逸类型)。

至于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一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再加重一档,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这些都是法定刑,如果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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