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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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原则与体系建构(下)

发布者:郑勇刚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40人看过


 2.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是指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的证明义务。举证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相关夫妻债务诉讼中由谁承担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证明义务及其证明标准问题。举证责任由夫妻债务的标准或构成要件决定,夫妻债务构成要件不同则举证责任不同,债务性质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影响夫妻债务举证责任的因素主要有: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范围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夫妻内部债务诉讼与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尽相同;借贷之债与侵权之债的举证责任不同。


        3.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是指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夫妻内部清偿准则,夫妻对外清偿准则;夫妻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清偿夫妻债务的财产范围以及债务追偿等。夫妻债务清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业已确认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如何清偿或分担,包括共同债务的内部分担原则(如平均分担还是根据能力大小分担)与外部清偿原则,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财产范围),夫妻内部约定清偿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一方代为他方清偿债务的追偿等。


      (三)两大类型夫妻债务的内涵与价值


      两大类型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务。


       1.合同之债,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对外所负债务。合同之债是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现行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主要是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侵权行为对外所负债务。侵权之债相对于合同之债,其数量要少些。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相比,虽然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即两者因夫妻一方行为引起的共同债务都与家事相关。但两者各有其自身特点和构成要件,两者适用的具体规则(法律)与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区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务,其意义旨在于明确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共性与个性,协调规范两类不同性质债务规则。同时,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等量齐观,有利于完善夫妻债务规范体系,解决侵权之债长期被立法遗忘的死角问题。 


      (四)夫妻债务制度的一根主轴


       夫妻债务的一根主轴,是指贯穿夫妻债务规则各个领域的一根主线或轴心,即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界限。整个夫妻债务规则的设计都要始终围绕如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这个主轴。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标准,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的范围及其清偿原则等,都要围绕这个主轴。同时,所有与夫妻债务关联的相邻制度,都要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奠定基础或提供条件,突出为“主轴”服务意识。尤其是夫妻一方负债的共同责任与个人责任划分以及如何保护善意债权人,则是夫妻债务规则的重中之重,“主轴”中的“主轴”。从夫妻债务的特点看,解决一方负债的最好钥匙是家事需要,即一方负债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是划分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的基本标准。因为家事代理的具体内容就是家事需要,一方合同之债与一方侵权之债,都要以是否家事需要为基本标准。


       从夫妻债务的立法意旨上考察,设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为了划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因而,夫妻债务规则要始终贯彻这一立法目的。突出夫妻债务规则主轴,解决好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划分标准,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司法断案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真正实现夫妻债务的立法价值。


      (五)“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相互关系


       四大横向要素是夫妻债务所涉及的“地域范围”, 三大纵向要素是夫妻债务的“内部构造”, 两大类型是夫妻债务的性质区别,一条主轴是夫妻债务制度的灵魂。四大横向要素中的家事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设计夫妻债务制度需要考虑的基础性因素,是夫妻债务相邻制度的重要内容,构建夫妻债务规则,不能脱离相应的夫妻财产制和家事代理制度,但它不是夫妻债务直接规范内容。夫妻债务制度中,只需要规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等。  



三、夫妻债务规则条文立法模式构想



       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不是夫妻债务规则的体系性安排,仅仅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原则规定。尽管该规定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件(用于共同生活)和清偿原则,但该规定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而,该规定不能成为未来民法典的立法蓝本已为社会共识。有关司法解释(包括一些地方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对夫妻债务认定作出了很多补充性规定,理论上也有不少学者对夫妻债务立法提出不少建议,这对不断深入研究和完善夫妻债务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介绍夫妻债务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和理论模式。


     (一)现行夫妻债务规则中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从立法层面考虑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这里介绍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由于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故在介绍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模式的同时,将浙江高院的模式作为一种特例介绍。


      1.婚姻法确立的“用途”模式,即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3】该模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分别为:(1)主要内容有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主要特点是抓住了一方举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或本质要件,即用于“共同生活”。但该模式存在严重缺点,即过于简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善意第三人保护等,缺乏系统安排。


       2.1993年模式(简称“93模式”),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93模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如下:


(1)主要内容。该《意见》涉及夫妻债务的规定有两条,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其清偿原则,并列举了排除共同债务的情形即个人债务范围。第18条规定了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条件。【4】

(2)主要特点。从体例上考察,“93模式”属于例示模式。上述《意见》首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与范围作出了界定。在此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都局限于夫妻债务清偿,没有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没有对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共同债务进行界定。该司法解释不仅对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并采取列举式排除共同债务的情形。这是值得称道的。但该解释的最大不足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或内涵不全面,没有将夫妻合意债务等纳入共同债务范围。 


       3.2003年模式。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如下:


(1)主要内容。该解释共有四个条文(第23至第26条)是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前债务转化(第23条);婚姻期间债务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列举排除推定式(第24条);离婚协议和判决关于夫妻财产或债务分割对第三人效力(第25条);一方死亡后的债务清偿(第26条)  。 

(2)主要特点。从体例上考察,“2003年模式”属于列举模式。【5】该解释是迄今对夫妻债务规定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一个司法解释,尤其是关于离婚协议和判决夫妻财产或债务分割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解释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体例仍然不完备。如缺乏对夫妻共同债务内涵界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等。二是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24条的推定规则不科学。


       4.2018年模式。即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1)主要内容。该解释全文共计四条,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三条,内容包括:夫妻合意借贷的共同债务认定(第1条)、日常家事借贷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2条)、一方重大借贷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第3条)。

(2)主要特点。该解释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这是迄今专门单纯规定夫妻债务规定的一个司法解释。从体例上考察,该解释属于列举模式。


       该解释以夫妻共同债务构成和举证责任作为主要规范内容,对夫妻合意借贷、日常家事借贷、重大借贷不同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进行了界定。但这仅仅是对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修正,仍然缺乏对夫妻债务规则的系统化或体系化安排。同时,该解释的具体内容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该解释主要是关于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借贷,均系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为限的解释模式,未考虑举债方在夫妻之间主张共同债务如何处理。二是日常借贷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容易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三是重大借贷的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亦有待进一步完善。 


       5.浙江高院模式,即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夫妻债务的解释体例。尽管该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它是在当时背景下处理夫妻债务的一个相对理性和科学的方案,对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有较大影响,值得关注和研究。 


(1)主要内容。该意见第19条分六款对夫妻债务进行了规定。第一款日常生活债务认定,【6】第二款日常生活的内容界定,第三款超出日常生活的大额借贷认定,第四款债权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第五款援引表见代理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第六款援引表见代理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适用。 


(2)主要特点。浙江高院区分日常借贷与大额借贷的不同认定标准,并将表见代理引入夫妻债务,开创保护善意债权人先河,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日常借贷与大额借贷的认定标准与最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基本相同。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浙江高院对于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贷,出借人可以援引有关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尽管家事代理中的一方越权行为,在债权人有合理信赖时,是否属于一般表见代理,尚有讨论余地。但浙江高院注意到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利,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二)理论上关于夫妻债务规则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笔者曾对夫妻债务规则综合模式、【7】侵权之债模式、【8】一方负债设计模式,【9】提出过一些建议。近几年来,理论上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模式不少,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的理论模式。


       1.例示主义立法模式。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姜大伟教授等。姜教授关于夫妻债务立法建议模式共两条:第一条是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并列举共同债务的情形,然后是非负债一方对非共同债务举证。第二条是排除共同债务的情形。【10】


       姜教授的模式建议,除举证责任外,与93年司法解释模式基本相同。但其要求非负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不尽合理。同时,从体系化的角度考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列举主义模式。列举主义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冉克平教授等。冉教授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建议共有三条,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与夫妻债务的清偿。在第n条中列举了五种共同债务情形,包括夫妻合意债务;日常家事债务;共同利益债务;管理共有财产负债;婚前为家庭利益负债。债务清偿主要包括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第n+1条)以及清偿补偿(第n+2条)。【11】


      从该建议内容看是列举式模式,而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列举比较完善。但其具体内容尚有待进一步斟酌。比如日常借贷是否都是共同债务,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语言表述和条文结构也尚有调整之处。如该建议将“共同利益”作为共同债务的要件,但又在“共同利益”之外另列两款,即管理共有财产负债与婚前为家庭利益负债。这两款债务实际上也是“共同利益”债务,不宜与“共同利益”并列,而应当作为“共同利益”下位内容包含其中。再者,是否使用“共同利益”一语,也有检讨余地。 因为在家事借贷中,有时为自己的必要生活负债也是共同债务。


       同时,关于公司或企业经营中的共同债务表述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一,对于夫妻共同经营以夫或妻名义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只要能够证明属于共同经营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推定为了“家庭利益”。其二,对于夫妻一方的公司债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处理。其中依法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公司债务,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冉教授认为,《婚姻法》第41条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界分夫或妻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的“用途论”标准“面临着较大的障碍”。其主要理由是:在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时,若是由夫或妻来承担负债所得利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则会因“夫妻共同生活”的私密性而难以辨别;反之,若是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债权人不仅对于其是否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难以知晓,而且对于其是否会将所得利益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之事实也不易追踪。 


       冉教授以“用途论” 难以举证, 主张以“共同利益”代替“用途论”,其理由并不充分。这实际上是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搅混一起,而且使用“共同利益”并不能克服举证难缺陷。首先,“共同利益”与“用途论”在本质并无区别,如冉教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的“日常家事范围内债务”,即“为家庭利益债务”的提法,实际上还是用途论的具体体现,并没有摆脱用途论。其二,使用“共同利益”并非更容易举证,同样存在举证难问题。因而,到底是使用“共同利益论”还是“用途”,只存在哪个表述更准确,更能反映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而与举证责任难易无关。  


       在学界,马忆南教授也是主张对夫妻债务采取列举式模式的代表。马教授主张对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并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若干情形。【12】 


       马教授建议采取类型化的列举式模式,并将侵权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调整范围,难能可贵。这是学界较早主张将侵权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调整范围的建议,它对完善夫妻债务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 概括主义模式。即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加以抽象概括,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内涵,不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具体范围加以列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属于此类模式。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13】


       从该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规定夫妻内部的共同债务认定,而且是用举证责任证明替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含在举证责任之中。尽管该规定的内容结构和语言表述存在一些问题,但从立法模式上考察,属于概括式模式,即概括界定“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夫妻债务的规定在正式通过司法解释中被删除。


      (三)关于夫妻债务的立法模式选择


       由于列举模式过于冗繁,且不一定能将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穷尽无遗。而例示模式在夫妻债务中亦不太适宜。因为例示也只能列举主要的典型情形,这些情形一般无争议,例示实际上是多余的。而没有例示的情形,仍然容易引起争议。笔者倾向以概括模式为主,以法定列外特殊规定为补充的“修正型概括模式”。即除法律另有例外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以抽象概括的内涵范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这种模式既可抽象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内涵,又便于处理个别特殊情形,不仅立法简约,且能使夫妻共同债务最大法定化,便于人们识别夫妻债务的本质,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实际上,夫妻债务的立法模式还要受整个夫妻财产制立法体例影响,即夫妻债务制度是集中专章或专节规定,还是在不同夫妻财产制中分别规定,抑或既概括规定夫妻债务的一般原则,又在各种不同夫妻财产制中对其特殊情形作例外规定,等等。因而,在脱离具体夫妻财产制类型和夫妻债务制度立法体例的情况下,很难对夫妻债务的立法模式和内容作出一个完整或理想化安排的。这里仅以现行法定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基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主要内容,提出笔者的一些构建设想。其夫妻债务立法条文构想,仅仅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则”性质的主要条文,各种特殊情形的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可以在相关内容中做出特殊安排,或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夫妻债务的立法条文构想


       构建夫妻债务立法条文应当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原则。其内容应当包括:(1)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2)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3)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4)夫妻债务与财产分割约定效力等。其重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只要把共同债务界定清楚了,被排除于共同债务范围的债务自然就是个人债务。据此,对夫妻债务的立法条文设计如下:


       第X1条【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借贷、家事侵权所负债务或者夫妻合意借贷、共同侵权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或越权行为所负债务,债权人有理由信赖属于家事行为或夫妻合意的,准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14】

       第X2条[夫妻未尽法定管理义务致人损害债务为共同债务]

       夫妻对法定被监护人疏于监护或者对共同财产疏于管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负债务,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其它债务。 【15】

       第X3条【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借贷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其所置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其债务为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的其它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的情形。 【16】

       第X4条【夫妻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主张个人借贷属于共同债务时,应当承担用于家事需要的举债责任。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主张个人侵权行为所负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时,应当承担属于家事活动发生侵权行为的举债责任。不能证明属于家事活动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个人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以自己行为所负债务系经他方同意的合意行为主张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他方同意的举债责任。不能证明他方同意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第X5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应当承担用于家事需要的举证责任。债权人以信赖一方日常借贷用于家事需要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对自己无法辨别一方系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有理由信赖属于家事借贷的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巨额债务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债务用于家事需要或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共同合意。 

       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侵权损害主张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家事侵权的举债责任。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借贷或共同侵权主张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共同合意或共同侵权的举证责任。 

第X6条【夫妻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双方个人财产清偿。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共同财产中个人应得份额清偿。

       夫妻一方对他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他方追偿。 

第X7条【夫妻债务和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虽经夫妻约定或离婚诉讼生效文书确认由一方承担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或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未清偿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债务前,将自己应当分得财产让与对方,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财产分割无效,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或者主张从另一方多分割的财产中清偿。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未清偿债务前,将财产转移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其财产转让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或者主张从转移财产中清偿。但第三人取得财产属于善意者除外。   


注释:

 【1】6种反驳事实包括:(1)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债务系举债配偶一方与债权人虚构或基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负。(3)举债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4)债务超出日常家事范围且债权人不构成表见代理。(5)债务系举债配偶一方擅自资助与其并不存在抚养(扶养)义务之人所负。(6)其它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耀东:“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构建”,《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4期第44-54页。 

【3】“用途”模式,是一种非典型立法模式,仅适用夫妻内部部分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2号)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第18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2017年的补充规定虽然是一个单纯规定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但它是24条的补充规定,其内容不具有独立性,需要与24条结合适用。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举证责任规定。

【7】王礼仁:“破解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困境之构想”,载《家事法研究》(2013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157页。 

【8】王礼仁:“《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68851.shtml

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王礼仁:《寻找夫妻债务的平衡木――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判断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载《信念超越热爱――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

【9】破解夫妻债务困境的当今之策与未来之法 - 法学茶座 - 悦读驿站 - 中国民商法网  http://www.civillaw.com.cn/bo/t/?id=31835,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8日。

【10】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31——37页 。

【11】冉克平:“论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第111——132页。  

【12】马忆南:“婚姻法司法解释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http://www.sohu.com/a/217294455_725762  访问时间2018年7月20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http://www.doc88.com/p-3877938536226.html访问时间2015年5月20日。

【14】第一款是通常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债权人善意之债,是特殊夫妻共同债务。

【15】第一款是现行民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是第一款未尽情形或将来法律可能规定的情形。

【16】第一款是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第二款是为未来立法预留的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立法简约,第X2条、第X3条可以归入第X1条,作为第三款,概括规定为: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其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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