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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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作者:黄琼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0次举报
2022-10-18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黄琼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政府机构、国企工作经验,从业多年来为国内前十的房地产企业、为香港上市的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1440320********93 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