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邦华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麦X
审理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先调案号,调解无果立本案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麦X立即归还原告宋X借款6174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被告在2020年8月21日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由于原告无钱可借,所以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借得65000元后,又转借给了被告。原告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转账出借了65000元,此后被告自愿代为偿还了“借呗”利息,“借呗”借款本金到期后,被告不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归还了“借呗”借款本金65000元。原告催收借款后,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日归还了款项3260元,余款至今催收未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1日,原告宋X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分两笔共转入被告麦X支付宝账户资金40000元。2020年8月22日,原告宋X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入被告麦X支付宝账户资金25000元。原告宋X自认被告麦X在2021年10月3日归还款项32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麦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主动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书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麦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X借款本金61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