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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邦华律师代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邦华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商贸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5万元;3.判令被告退赔原告各种费588576元(明细附后);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主要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授权原告在成都地区销售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授权经营时间5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法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不仅未按约定在成都市建立统一客服电话、统一接线员和统一的客户呼叫中心,也未按约定负责原告的运营指导和培训。更有甚者,许多客户反应被告为原告提供袋装饮用水有异味,原告多次将此情况反馈给被告,被告均未认真处理此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也使得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合作目的不能实现。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某商贸公司提交的拟证明经营期间支出的证据(证据清单3-7)与案件无关,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授权原告在成都地区销售大理矿泉10L塑料手提袋袋装水,特许授权经营5年至2023年4月30日。原告通过向被告订购袋装水销售获取差价,并负责帮被告配送袋装水,每袋配送费6元。原告向被告购买水票时,除需按进价支付价款外,原告每张水票需向被告支付水票流通保证金10元。合同到期或解除后,除仍未回收的水票外,其余水票的保证金由被告退回原告。经营期间的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为保障原告顺利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提供全市统一客服电话、统一接线员和统一呼叫中心,并负责原告的运营指导培训。设置呼叫中心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且原告需向被告提交客户资料。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9日支付水票押金15万元。被告向原告供水期间,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告的员工“杨盘武”反映水有腥味,此后双方多次沟通解决方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微信向“杨盘武”发送了“解除合作通知书”。2021年11月,原告与被告公司“杨灵伟”进行对账。原告主张“已配送A券配送费12504元,已配送N券押金115880元,剩余未发货78476元,已配送A券补偿水折现27092元,未付仓库租金18000元,经营费用补偿295680元,已售票经营损失40944元,合计588576元”(以上同为原告诉请中的明细)。2022年3月4日,“杨灵伟”将《协商解决方案》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内容为“已配送A券12504元、已配送B券押金115880元、剩余未发货78476元、代配送A券补偿27092元、未支付仓库租金18000元,由某公司承担;未付500毫升瓶装水款1350元,由某商贸公司承担。某公司合计支付250602元。”原告不接受上述方案。另查明,双方未在成都市建立统一客服电话和统一的客户呼叫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呼叫中心的费用由原告方承担,即该工作的完成需要双方的配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双方就如何建立呼叫中心等事宜进行过协商,也无证据证实原告方提出相应的要求。故原告以未建立呼叫中心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袋装水有异味进行协商换货,后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方提出解决方案,意味着双方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经营期间的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的金额。但双方在协商中,被告方已自认应当支付250602元。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自认金额进行付款。

综上所述,原告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大理矿泉袋装水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贸公司支付250602元;


王邦华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数学系,理学学士,经过5年高中数学教学工作后,转入企业界和商界工作,经过多年的磨练,在积累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6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