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代雪律师
邓代雪律师
贵州-贵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案例:肖某某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某某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邓代雪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肖某某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某某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某某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驾驶员付某驾驶原告肖某某所有的川HUxxx6家用小型轿车于从某某东坝收费站上绕城高速进入某某高速公路,凌晨1时20分,行驶至某某高速公路元坝段17公里+300米处时,路边突然出现一头耕牛,驾驶员虽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事发突然和距离太近,车辆与耕牛相撞,造成了车辆严重受损、耕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某某高速交警一大队认定,该事故耕牛主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川HUxxx6家用小型轿车经4S店3个月的维修,原告发生了车辆修复工时费、材料费等损失21265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高速公司)予以赔偿。

(二)裁判结果

某某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川HUxxx6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某某高速公司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其中并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也说明了某某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对因此不当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川HUxxx6小型轿车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某某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某某高速公司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13632.5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一件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可能是多重的,划分责任的依据是各方过错大小。在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下,司法裁判对各方责任作出清晰界定划分,是法律适用必然涉及的问题。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按照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依据合同关系作出裁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负有提供一条安全畅通的道路的义务,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尽管被告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巡查记录,但也未有该事故发生的记载,说明了被告的巡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疏忽,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行车隐患,确保正常行车安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坤林,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

现实生活中,高速公路与人们出行息息相关。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事发公路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被告某某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行驶。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耕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小汽车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当诉讼当事人面临着多种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有职责、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本案对今后审理类似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邓代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22
  • 擅长领域:离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