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见误区6
—婚后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有权进行分配,该认知是错误的,婚后取得的收入并非都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男方与女方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发生交通事故,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元,此时男方与女方离婚。该20万元为男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耳环、首饰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年
2312分 (优于86.12%的律师)
一天内
47篇 (优于79.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