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情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31120**********

  • 执业机构:湖南湘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邓情锋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05人看过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的,在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从宽处罚时宣告刑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