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邓情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74616895
咨询时间:00:01-23:59 服务地区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邓情锋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8次举报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邓情锋律师 已认证
  • 18374616895
  • 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313分 (优于86.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7篇 (优于79.24%的律师)

版权所有:邓情锋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993 昨日访问量: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