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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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发布者:韩泽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公司法 |266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首先,要从“人合性”要素方面来判断,并以该判断作为主要依据。股东之间具有良好合作意愿和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如果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情感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股东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丧失,即公司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进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运行瘫痪。其次,对于公司的“资合性”要素的判断,可从公司的经营状态已瘫痪,造成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方面来考量。因此,在公司内部力量无法平衡各方利益时,就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重新平衡。公司的司法解散正是对各方利益重新平衡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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