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某1生前将其名下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交于其母亲蔡某某保管,蔡某某后来将该卡交给了宋某某2(宋某某1的妹妹),宋某某2于宋某某1去世后在ATM机上陆续从该银行卡里将20万元全部取出,2016年宋某某1去世,2017年宋某某3(宋某某1的父亲)去世,现宋某某2拒绝协商处理。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被继承人宋某某1的女儿宋某4找到刘军锋律师并委托了本律师代理。鉴于宋某某1是通过ATM取现方式将20万元取空的,为了保障案件的胜诉,鉴于蔡某某是宋某某1拿走20万元存款银行卡的唯一证人,蔡某某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本律师在诉讼地位设计上将蔡某某即宋某4的奶奶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对蔡某某在开庭前的不同时间段对一事项做了多份询问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已高龄的蔡某某陈述的有关20万元银行卡最终交给了宋秀兰的事实能够被法庭采信。
同时,围绕诉讼请求,收集、组织了法律要件事实证据材料。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采信了我方的事实主张,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某1分别向宋某4、蔡某某及其他继承人支付应继份金额。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分割遗产对象是存款等动产,仅请求法院判决继承分割并不能达到目的,因为,存款等动产遗产可能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便被他人占有或者被继承人去世后起诉前便已发生了转移,有的是被其他继承人占有,有的是被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法院判决了分割继承人并不能实际获得分割的遗产。
因此,在存款等动产遗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应一并起诉交付,即请求占有人向继承人支付应继份额金额,这在学理上称为继承回复诉讼,即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两种类型一并起诉,这种诉讼与传统的给付之诉有所不同,传统给付之诉中,判决主文是被告向原告履行给付内容,但继承回复诉讼中,判决主文中可以是被告向原告以及其他被告履行给付内容。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涉及存款遗产但不在被继承人名下的继承纠纷,走到诉讼地步,往往需要调取银行流水乃至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留档材料才能查明存款去向,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具体银行调取。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