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后女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至男方名下,男方起诉经缺席审理获得胜诉顺利办证
作者:刘军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原被告于2008年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号房屋,2011年,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原被告两人名下。2016年,原被告双方协议登记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后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号住房的所有权归男方贾某某单独所有,女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不再对该房屋行使任何权利。该住房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为止。女方有义务协助男方办理该住房的产权变更手续。”2019年,该房屋剩余贷款业已结清,抵押权登记业已注销,但因樊某某不予配合未能登记至贾某某一人名下,故而,贾某某提起诉讼。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本案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原告贾某某。贾某某案件是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具有争议的,存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持相反的观点、相反的操作。为了降低委托人贾某某的差旅费负担,本律师选择在房屋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而非樊某某住所地的外省县城。本案经锦江区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完全支持了原告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了胜诉,即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贾某某所有,判令樊某某协助原告贾某某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贾某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本律师代理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案涉房屋成功办理登记至委托人贾某某名下。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只要原告的证据充分扎实能够达到民事证明标准,被告不到庭,一样可以获得胜诉。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生效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即过户履行期限已经届至的,如与对方联系不上或者对方拒不配合的,建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久拖不决发生诸如因对方债务问题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查封执行等麻烦问题。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