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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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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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

发布者:郭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6日|分类:继承 |11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

原告陈1与被告陈2、杨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陈1申请撤回对杨某、陈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被告陈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陈2在继承顾某遗产范围内归还陈1借款10万元;2、要求判令陈2在继承顾某遗产范围内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事实和理由:陈1与被继承人顾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5日,顾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1借款13万元。陈1向顾某出借了13万元,顾某当场出具借条与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4倍计算。顾某于借款当日偿还陈13万元。2019年4月26日,顾某因病去世。陈2是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2辩称,顾某系其母亲,其作为顾某的法定继承人,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陈1提交的借条上是顾某的笔迹。陈1的债权可以通过法院拍卖顾某名下的房产得以实现,陈2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顾某的遗产除上海市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245号地下1层车位46室之外,还有牌照号为EJ5309宝马小型汽车一辆。顾戴路房屋目前由陈2一人居住使用,宝马汽车被顾某的高利贷债主拉去抵债,现不知去向。顾某生前债务有很多,顾戴路房屋也已因债务问题被虹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封,查封后已进行过房产价值评估,因不清楚顾某还有多少未清偿债务,故陈2放弃继承顾某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持有2018年3月15日顾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顾某,身份证(略)因资金周转,向朋友陈1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双方约定为期一个月(2018.3.15-2018.4.14),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4倍计算,如有违约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果。借款人顾某”。借条下方附有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陈1借款银行转账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顾某,2018.3.15”。

2018年3月15日,陈1名下卡号尾号为3475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顾某名下账号尾号为5100的银行账户内转入13万元。

另查明,顾某于2019年4月26日报死亡,陈2系顾某之子。顾某系顾密贞与杨某之女。顾密贞于2003年8月16日报死亡;杨某于2020年3月7日死亡。

顾某死亡后,另有其他顾某债权人至本院及闵行法院起诉,陈2及杨某在相关案件中均表示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权。陈2在本案中再次表示放弃继承顾某的遗产。

顾某为上海市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245号地下1层车位46室的产权人;另为牌照为EJ5309、发动机号为0137D290宝马牌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陈2表示其目前居住使用上述顾戴路房屋,若陈1就该房屋申请执行以实现债权,其会配合相关执行工作。陈2还明确上述EJ0309车辆现被顾某的其他债权人扣押抵债,不知所踪。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户籍资料摘抄、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借条、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等证据佐证,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某出具给陈1的借条中载明向陈1借款1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13万元的收条一份,陈1在顾某出具借条当日也确向顾某转账13万元,两相印证,应认定两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陈1确认借款当日顾某向其返还了3万元借款,现无证据证明顾某向陈1进行过其他还款,因此,本院认定顾某对陈1尚有10万元借款本金未予清偿。顾某出具的借条中对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有明确记载,陈1据以主张相关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陈2作为顾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顾某的财产,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故陈1要求陈2在其继承顾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请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1对顾某所享有的债权本金10万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顾某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

二、陈1对顾某所享有的债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上利率计算数额均以不超过24%为限),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顾某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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