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鹏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9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王X身份证遗失(不排除被盗可能),被李某捡到;
2020年12月李某用王X身份证在租车公司租赁汽车,产生租赁费6800元;
2021年4月租车公司将王X诉至法院,要求王X支付租金;
2021年5月开庭,租车公司当庭撤诉。
以上是案件的简要时间点概况,简单来说就是王X的身份证丢了,被他人用于租车,那这种情况下王X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租车公司称:我只是一个经营者,没有义务去审查租车人是否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没有审查义务。
我方(代表王X):租车公司提供《x汽车租赁合同》,乙方签字为“王X”,手机号码“X”,通过支付宝查证,该手机号对应实名认证信息为“李某”,并非王X。而且该签字也并非王X所签署,王X也并未租赁租车贵公司车辆。同时我方强调,对于身份证丢失,王X也是受害者,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身份信息被冒用还应承担责任。同时建议租车公司撤诉,王X和租车公司共同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
最终,租车公司采纳了我方的建议,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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