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英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些高管是不支持双倍工资的,你知道吗?

发布者:林艳英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4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里的工资可不单单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而是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等。

双倍工资的规定适用所有人吗?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31条规定的:“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3、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对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负有管理职责的高管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予支持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属于公司高管,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对订立劳动合同负有管理职责的高管其对于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本身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职责。由于这类高管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较强,其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这类高管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己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不能把未履行义务之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更不用说故意不与单位签劳动合同了。不管何种理由,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更主要的是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否则便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

律师提醒

我国《劳动合同法》作出的“双倍工资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市场关系中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情况,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现象,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便于劳动者维权时有据可依。如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原因,而劳动者再欲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双倍工资差额,使不诚信之责任由守信者负担,则不符合我国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也与我国立法精神“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有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