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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故意伤害代理案例:邻居间争吵导致犯罪

发布者:闫雷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9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四。

辩护人闫雷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四与被害人徐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9年4月30日17时许,在被告人李四家门口,因被告人李四家孩子吃喜面产生垃圾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四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徐某眼睛一拳,造成被害人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3cm,经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四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书面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闫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四的供述与辩解;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原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65号】、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原卫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号】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四在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李四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李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提供了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四与被害人徐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9年4月30日17时许,在被告人李四家门口,因被告人李四家孩子吃喜面产生垃圾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四用拳头将被害人徐某眼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3cm,经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四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四家属与被害人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四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四经书面传唤到案。

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四无犯罪记录。

4)调解协议书,证实李四不再追究杨某2任何法律责任。

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李四家属与被害人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30日下午17点多钟,我儿子和徐某因为打扫垃圾发生争吵,徐某照我儿子跟前跑来,我上前拦她,徐某打我胸口两拳,我儿子就用手照她身上打,一拳打到徐某的左眼。徐某给她丈夫打电话,后来徐某的丈夫杨某2来了,杨某2和李四吵了几句,杨某2用拳头打李四眼部两下,打胸部两拳,我和丈夫上去拦,杨某2照我太阳穴附近打了一拳,把我丈夫的脖子抓伤,随后有人把杨某2拉开,杨某2和徐某就回家了。

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30日下午大约15点多钟,我看到徐某在和李四及闫某吵架,我妻子说因为垃圾的事,徐某与我儿子李四还有我妻子发生打架了。

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30日下午大约16点钟,我在原阳县城,我妻子徐某打电话说李四把她左眼和鼻子打伤了,我回家后看见我妻子受伤,我就去找杨某1说事,李四从家出来和我妻子骂,我很气愤对李四脸上打了两巴掌,杨某1打我背一拳,又踢我腿一脚,杨某1的妻子扇了我一巴掌,我堂哥杨庆旺把我们拉开,我带着妻子去医院看病。

(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30日下午16点钟左右,我和李四因为清理垃圾的事发生争吵,我从电动车上下来,李四拿手中铁锨要打我,被他母亲拦下来,李四母亲和我相互骂,李四用他右手照着我左眼打了两拳,又照着我头部打了两拳,我躺在地上给我丈夫杨某2打电话,没多大会儿,我丈夫杨某2来了,他和对方理论几句后带我去医院检查了,我左眼受伤了。

(四)被告人李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4月30日16点多钟,我和徐某因为打扫路面上的垃圾发生争吵,我母亲闫某听到后从家出来,然后她俩发生争吵,徐某推我母亲三下,我用手推徐某,徐某也推我,我就照她脸上打了,她用手捂着眼给她丈夫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徐某的丈夫杨某2来了,杨某2和我父亲发生争吵,杨某2照我额头、嘴上打了四、五下,照我胸口打了三、四拳,然后杨某2和徐某就走了。我头面部和胸部的伤情是杨某2用拳头打的。

(五)鉴定意见

1)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豫原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65号】,证实被鉴定人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3cm,鉴定为轻伤一级。

2)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原卫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号】,证实被鉴定人李四口腔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胸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闫雷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职称三级律师。现任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