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开门杀"这样的事故,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遇到 "开门杀" 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综合确定最终责任划分。
驾驶人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控制者和运行支配者,负有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规范驾驶车辆,还包括选择安全的停车地点、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环境、提醒车上乘客安全上下车等。驾驶人在临时停车时,应当将车辆顺行方向停靠在规定区域,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同时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来车和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允许乘客开门下车。如果驾驶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 "开门杀" 事故发生,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乘客主动开门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通常也不能免除责任。因为驾驶人对车辆和乘客具有管理控制权,有义务阻止乘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开门下车。只有在驾驶人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完全是由于乘客的故意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驾驶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乘客开门导致 "开门杀" 事故,乘客需要承担责任吗
乘客开门导致 "开门杀" 事故的,乘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乘客开门导致的 "开门杀" 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共同承担责任。如果驾驶人存在违规停车、未提醒乘客安全下车等过错,而乘客存在疏于观察、突然开门等过错,一般会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如果驾驶人已经尽到了全部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完全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乘客可能会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例如,驾驶人已经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多次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但乘客仍然不顾劝阻强行开门导致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乘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撞方存在过错,"开门杀"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被撞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 "开门杀" 事故中,常见的被撞方过错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逆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酒后驾驶、疏于观察路况等;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等。如果被撞方存在上述过错,并且该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撞方存在重大过错,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除非事故是由被撞方故意造成的。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