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异后再婚,未成年人子女侵权,谁来担责
夫妻离异后,未成年人子女侵权,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则确立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仅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担赔偿份额。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经济状况、子女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父母离婚时约定子女侵权责任由一方全部承担,该约定能对抗受害人吗
此类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受害人。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内部协议,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为合同之外的受害人设定义务,也不能剥夺受害人依法向任何一方监护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此类约定完全无效,其在夫妻双方内部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共同生活方按照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共同生活方进行全额追偿。
三、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个人财产,侵权赔偿应当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仍然会判令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
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只是其责任承担方式受到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当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时,用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既是对其侵权行为的惩戒,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 “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是指未成年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财产,自己的劳动报酬、稿费、奖学金,以及个人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