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1306132990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2:00)

咨询我
08:00-22:00

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9次举报
2025-06-29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在面临离婚这一特殊时期。

对于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1、离婚期间虽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但只要尚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期间所继承的法定遗产,若无特殊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期间,一方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且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明确表明该遗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遗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遗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即便继承行为发生在离婚期间,该遗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3、即便在继承遗产时没有遗嘱特别指定归属,但如果夫妻双方此前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那么遗产继承的归属也会受到该约定的影响。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就按照约定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