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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3-27

甲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一日受公司领导委派去外地出差。甲拜访完客户后,在搭乘汽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甲在事故中无责任。那么案例中甲出差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甲应当认定工伤。

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在外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是看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在外地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如发生交通事故是与工作有关,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事故责任无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属于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仍属上班期间,不属于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范畴,不属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