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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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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律师补充:

“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同样不构成本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