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继续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提出再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被申诉机关的名称及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的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律师补充:
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法律依据】
《公务员申诉规定》
第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等材料,提出再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及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的情况;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