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微信群里有人骂人,群主也要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次举报


微信群作为日常群聊的媒介,在生活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几乎每个社会人都会加入各种各样的微信群。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侮辱诽谤他人。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主创建微信群,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若其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则会加重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程度,但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也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律师补充:

  在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的,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如果辱骂行为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