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黄维宝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次举报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律师补充: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黄维宝,专业律师,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