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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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侮辱、谩骂、威胁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制止,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黄维宝,专业律师,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法律硕士,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