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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96次举报
2022-07-03

葛某某诉北京赛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案

——股东对签字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的追认

案号:(2020)京0101民初396号


【裁判要旨】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字不是本人亲自书写,在决议作出之后,未亲自签字的股东已经实际执行决议或接受决议执行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股东对他人代其签署决议行为的追认。股东不能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葛某某主张赛都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是其签字不真实,对该决议不知情。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虽然《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葛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但是《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中“葛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赛都公司原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于2008年届满,但葛某某仍于2010年7月19日签署《第一届第四次股东会决议》,此时其应当知晓公司仍在经营,但并未提出异议,仍签署该决议,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地继续经营,且在长达九年的时间内一直未提出异议,其间还针对赛都公司提起多起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并在提交的起诉材料中认可其2012年才退出公司经营。


葛某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追认。故葛某某要求确认《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